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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免去职务,可以要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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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2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回放】

吴某某从2006年3月开始入职G公司的前身J市W公司新会营业部,并从2016年开始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011年12月20日,由于J市W公司转制,吴某某与李某某以及何某某三人收购该公司并变更名称为本案G公司,其中李某某占33.36%股权,吴某某和何某某各占33.32%股权,何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吴某某任副总经理职务。根据G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有多名员工申请辞退,均由吴某某在总经理一栏签名审批。又根据吴某某提供的2021年5月期间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吴某某与G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相互之间对退留问题发生争议。
同年6月17日,何某某以G公司的名义向吴某某发出《人事任免决定》,内容认为因受疫情反复影响,业务停滞,为了度过艰难时刻,现作人事调整决定:即日免去吴某某G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随后于同年7月2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经审理裁决:1.G公司应支付吴某某2021年3月至5月总经理基金提成余额7111.63元;2.G公司应支付吴某某2019年度至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7694.71元;3.驳回吴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吴某某不服仲裁,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G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反映,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份以何某某或G公司的银行账户先后发放给吴某某的工资为:4057.36元、4057.36元、4057.36元、3998.6元、3998.6元、4055.64元、397.36元、485.82元、485.82元、485.82元、485.82元、485.82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G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年休假工资7694.71元、提成金额7111.63元合计14806.34元给吴某某;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职工被免去职务,可以要经济赔偿吗?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吴某某虽然系G公司的实名股东,但吴某某仍实际参加单位工作提供劳动,故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吴某某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应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首先,关于吴某某提出G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某从2006年3月已入职G公司工作,并在G公司转制和企业名称变更前后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并曾负责对离职人员的审批工作。吴某某在G公司工作已满十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某身为G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应清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此,吴某某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吴某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G公司向吴某某作出人事任免决定,仅证明免除吴某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G公司仍持续至2021年12月为吴某某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工资至2021年7月份,此后,在吴某某未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仍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虽然该生活费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标准,但吴某某并无主张要求补足生活费标准,法院对此不作调整。鉴于吴某某仍属于G公司的股东,吴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G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故此,对吴某某该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吴某某请求支付2018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吴某某表示认可未休年休假合计20天,G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并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合计7694.71元没有提起诉讼。吴某某不服仲裁计算的工资标准为每月4184元,应按每月7659元的标准计算,该工资包含奖金和提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吴某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对双方就仲裁未有提出起诉的2021年3月至5月总经理基金提成金额7111.63元,应予认定,该款应由G公司支付给吴某某。



职工被免去职务,可以要经济赔偿吗?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被免去职务并不必然意味着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免除职务的同时降低了工资报酬,在没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可能涉嫌违法降低工资报酬调动岗位,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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