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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的内容创作者指动画、音乐、游戏、视频等娱乐内容的作者,而内容消费者指的是以上这些内容的受众。
在海外(主要指日本、欧美的社交平台)许多作者往往会将自己的作品称为内容(Content),并以创作者(Creator)自居,积极的提高自己的创作能力和内容质量。他们的受众也会积极的为创作者提供支持,以期待更长久和优质的内容产出。这个过程往往是较为和谐共赢的,也因此出现了很多创作者社区(如Pixiv、Fanbox、Pateron等),有大量人可以通过内容创作获得直接的资金支持(大家熟悉的卖福利仅仅只是其中一种用法)。
但在国内,双方似乎更倾向于将内容作为商品看待,而互相之间只是交易关系,一边想方设法的榨取价值攫取利益,一边不情不愿的边掏钱边骂。内容消费者往往带有“我是消费者我是大爷,你不就是个要饭的戏子”等极端心态;内容创作者也因此很难通过创作而获得消费者的直接支持,更多的是通过创作积累名气获得商单,甚至培养饭圈的方式。
所以为什么在内容创作生态上国内和海外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为什么国内没有形成(在我看来)更加健康的一种内容创作生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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